近日, 浙江余姚市接连发生了两起 消费者买到假冒茅台酒的案件,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展开了调查。 除了酒是假的 其他都是真的 11月26日下午,余姚市民陈先生在舜水南路某烟酒商店买了2瓶2018年生产的53度茅台酒,准备晚上请客时用,每瓶价格为2650元。 用餐时,细心的陈先生发现了问题,酒瓶的标签处竟然有酒水微微渗出,他怀疑这瓶酒是假酒,于是没有打开酒瓶,而是又到那家烟酒店买了同样的2瓶茅台酒,然后向店家提出酒有问题,但店家称这4瓶茅台酒是自己从别人手中回收来的,应该不会有假。 交涉无果后,陈先生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了举报。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当晚就组织执法人员来到该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除了这4瓶茅台酒,在店里确实未发现其他任何茅台酒。 为辨别真伪,工作人员联系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茅台公司”)的打假人员,打假人员专程赶到余姚,对这4瓶酒进行鉴定。 经仔细查验,这4瓶酒的外包装和酒瓶都是真的,但掀开瓶身中间位置处的标签,发现标签下面竟然隐藏着一个细小的针孔。 打假人员表示,假冒的关键就在这个针孔,违法者先撕下真酒酒瓶上的标签,利用专业设备在瓶身上钻出针孔,将里面的真酒抽出,灌入价格便宜的酒,再将针孔堵上,并将标签贴上,然后冒充真茅台酒进行销售。这种假冒手法,在浙江范围内尚不多见。 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高仿”的茅台酒 消费者难辨真伪 另一位消费者沈先生在两个月前以每瓶2000元的价格从贵州某贸易公司购买了40箱标注为2020年生产的53度“飞天”茅台酒,总价48万元。沈先生将部分酒送给亲戚朋友品尝,有朋友喝后觉得这个酒不正宗,便向他反映。后因多次向卖方维权未果,沈先生于12月7日将剩余的26箱酒送到市场监管部门诉求维权。贵州茅台公司的打假人员再次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这批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打假人员介绍,虽然这批酒从内到外都是假的,但其仿真度较高,消费者从外观上一般难以辨认真伪。不过从一个细节处可以发现问题:这批酒的外包装上贴着一个白色小标签,标签上标有“国酒茅台”字样,事实上贵州茅台公司自2019年6月底开始已经停用“国酒茅台”商标,自此后生产的茅台酒不可能有“国酒茅台”的标识,而此案中这批酒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2020年,这酒是真是假就可想而知了。 因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贵州,且案值较大,目前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给了公安部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 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 需要将商品编号写在发票上 并且发票上需要加盖商家真实有效的公章 然后向所在市的 酒类专卖管理局防伪鉴定中心 申请酒类鉴定 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冒劣质酒类产品 可拨打商务投诉热线12312进行投诉 商务执法人员会协助消费者维权 安徽普法 综合丨法治日报 华律网 本期编辑丨王艳 李想 孔姗姗 点亮下方“在看”,让更多人看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