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54岁的杨某为给儿子举办一场风风光光的婚礼,特意准备中华烟作为喜烟。谁料,婚宴过后,许多亲友竟然小声地在背后议论纷纷,说杨某提供的喜烟是假的。这让杨某失尽颜面,一怒之下,他要求香烟店老板“退一赔三”,共计赔偿40500元。 杨某现年54岁,在村里做养殖行业,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小日子过得也是红红火火,衣食无忧。 最近,杨某的大儿子谈了一个女友,对方条件不错。有文化,人也长得漂亮,杨家就缺这样的人才,于是开始为二人张罗婚事。 杨某在村子里,好歹也是一个有名望的人。为了脸面,他要把儿子的婚事筹办的风风光光。 婚礼前一天,杨某还特意来到一家香烟店,想要购买一批名牌香烟,用来款待客人。 店老板李某见贵客光临,赶紧上前热情接待,并向杨某一一介绍了各种香烟的规格和口味。 经过挑选,杨某购买了33条中华烟,用来当儿子结婚用的喜烟,之后一共向李某支付了13530元。 婚礼如期举行,现场热闹非凡,宾客如云,杨某开心不已,招待客人忙得不亦乐乎,摆下的62桌喜宴,更是座无虚席! 谁料,婚宴结束后,许多亲友竟然小声的在背后议论纷纷,说杨某提供的喜烟是假的,失了礼数。 听了这话,杨某大发雷霆,点燃一根中华烟后,果然发现有问题。那一刻,他几乎崩溃,感觉在婚礼上失尽颜面。 拨通李某的电话后,杨某质问他为何要售卖假烟给自己?不料,李某在电话里倒是很爽快地回应称,既然是假烟,那就让杨某看着办吧。 随后,双方约定在香烟店进行退款,杨某带着用剩下的5条中华烟一并退还给李某。然而,两人见面后,杨某却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要求李某作出赔偿。 李某不同意,当场变脸,说杨某购买的33条中华烟并不是在自己香烟店购买,并将他赶了出去。 杨某怒火中烧,之后报警求助,警方在香烟店里查获了利群、红双喜、黄果树等牌子的假烟,可却没有查获涉案的中华烟。 李某承认自己有出售假烟,但却不承认杨某的33条中华烟是在其店内购买。一旁的杨某又气又怒,在向警方出示购买票据后,又提供了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实对方承认过售卖假烟。 可李某却认为,即便有票据,并不代表他出售给杨某的烟就是假烟,杨某的假烟也有可能是在别处购买。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上法院。那么,杨某退一赔三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众所周知,假烟的危害性非常大,也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某公然销售假烟,已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 可是,李某拒不承认33条假冒中华烟,是从其店内售出,给案件的调查增添了不少难度。 不过,李某那点微末伎俩,终究掩饰不住他的违法行为。警方调取了香烟店附近商铺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出杨某曾进出李某的店内,购买过香烟的事实。 另外,杨某提供的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也间接证实了双方存在交易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等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票据,足以证实这33条假冒中华烟,就是在李某的香烟店购买,不能说是举证不力。 反观李某,如果要证实其没有售卖过假烟给杨某,那么他就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重要依据。 李某的辩解,终究是徒劳的。最后,法院判决其退还杨某13530元货款,另外再做出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向杨某支付赔偿金40500元。 杨某得到了赔偿,可却在儿子婚礼上,失尽了的颜面,这掉在地上的东西,却不知道还能不能捡得回来? 李某为商不仁,为金钱而没了道义,其销售假烟的行为,不仅害了别人,到头来也会害了自己,本以为赔偿之后,事情划上一个圆满句号! 结果没想到,李某前脚刚回到店内,烟草局就紧随而至,继续对此案进行调查,香烟店被勒令整改,并因销售假冒烟草制品,被处以30000元罚款。 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 李某销售假烟获利,最后也将自食恶果,为自己的违法行径,付出沉痛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