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金川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一条线索,反映在我市某快递公司查获一批疑似假冒香烟,数量较大,收货人系我市居民,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接报后,刑侦大队联合金昌市烟草专卖局,对该快递公司进行布控,经过三个小时的耐心守候,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浮出水面并将假烟取走,侦查员兵分三路对李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交替跟踪,因犯罪嫌疑人李某反侦察意识较强,驾驶车辆在市区各地兜转。 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放松警惕,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我市某商贸公司门前,将假烟留在所驾驶的车辆上进入该商贸公司,侦查员立刻在该车附近进行布控,两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将该批假烟搬回店内,侦查员果断出击,对该商贸公司进行搜查,当场从该公司内查获待非法销售的十种品牌香烟共计245.1条,市场价值116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其对2017年至今从网上购买假冒香烟1190条并非法销售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价值30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刑 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