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3月2日讯,消费者在永辉生活APP上成功抢购6瓶茅台酒,永辉发现没有库存,于是单方面取消订单,并销毁电子发票,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继续按照订单发货? 2019年10月1日前后,杨先生前往永辉超市的锦秋路店内购买酒品。从永辉系统里查到飞天茅台53度酒的促销价格及商品编码。2019年10月1日晚上18时59分48秒,杨先生在家中通过“永辉生活”APP中的“扫码购”功能,输入上述商品编码,在永辉的北艾路店下单6瓶飞天茅台53度酒并显示完成。当日,经杨先生申请,永辉开具电子发票一张,显示6瓶飞天茅台53度酒,总金额为5586元。 因无货,永辉在未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订单,并对上述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将5586元退还给了杨先生。永辉提供其北艾路店及锦秋路店的商品上下架信息,显示商品编码为“8708”的货品最晚于2019年4月20日已无库存。 杨先生无法接受永辉超市的做法,要求按照订单发货。但永辉始终以无货为由拒绝,杨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辉按约履行。 杨先生认为,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杨先生支付了货款,永辉就应当交付商品。永辉则认为,茅台酒属于稀缺商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以特价买到。APP的“扫码购”功能是由消费者在门店内直接扫商品码支付价款,但杨先生却是在家中扫码下单的,不符合“扫码购”的要求,因此购买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消费者能够选择确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本案中,杨先生确已通过购物软件提交订单并付款,该订单显示成功且开具了发票,合同依法成立。永辉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永辉按照约定交付杨先生茅台酒6瓶,杨先生支付货款5586元。 然而,有意思的是,这名消费者除了在永辉的北艾路店下单外,同时还在永辉的灵岩南路店、锦秋路店、樱花路店、福州路店等处下单128瓶飞天茅台53度酒、46瓶五粮液1618酒、6瓶国窖1573酒,以931元每瓶单价支付了飞天茅台53度酒、以685元每瓶单价支付了五粮液1618酒、以602元每瓶单价支付了国窖1573酒,订单显示完成。因无货,永辉公司对上述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将购物款全数退还给了杨先生。 杨先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永辉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按照已成交价及数量进行发货(单价931元飞天茅台128瓶、单价685元五粮液1618酒46瓶,单价602元国窖1573酒6瓶),酒水生产日期需为2019年或购买时间之前;若永辉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依法判令永辉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赔偿三倍订单成交金额共462870元;永辉公司赔偿杨先生维权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认为,依照杨先生诉请,杨先生要求永辉公司交付2019年之前或者其购买日之前生产的相应酒水。因涉案酒水系较为稀缺的商品,供应途径、数量均有限制。杨先生现主张交付的数量较大,对生产日期又附加条件,故在永辉公司明确表示主观和客观上均无法交付的情况下,要求永辉公司继续履行显不客观、亦不实际。杨先生理应依法主张合理的损失赔偿。 但经法院释明,杨先生坚持要求永辉公司按欺诈予以三倍赔偿,而不接受实际损失的合理赔偿。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之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考察永辉公司的行为,仅是以库存不足为由而取消订单并退款,并未向消费者出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等行为,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带来其他损失,故不应当认定为欺诈。 因此,法院对杨先生主张永辉公司存在欺诈的主张难以采信,不予支持。鉴于杨先生坚持三倍赔偿而拒绝合理赔偿,故法院对损失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消费者对权利的伸张及利益维护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逐利的心态虽无可厚非,但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维权。超过限度的要求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亦会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带来损害。是为告诫。 本文源自中华网财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