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居住于上海某地,和丈夫两人在几年前便已经办理过退休手续,前阵子家中唯一的儿子也终于传来喜讯,即将要和恋爱多年的女友定亲,这可高兴坏了李女士,按照当地的规矩,在孩子们举办订婚仪式前,需要双方家长在一起商讨彩礼、婚礼细节等多个事项。 为了表达诚意,李女士还专门与丈夫一同来到附近的商超购买了十几样礼物,整整装了两辆汽车,可是正当李女士打算带着礼物前往亲家家中提亲时,却临时得知亲家公喜欢抽烟,为此李女士还专门前往附近的商店购买了四条中华牌香烟。 当时的价格是在700元每条,李女士一口气买下4条作为礼物,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小卖铺支付2800元的电子现金,由于情况紧急,再加上李女士对香烟也没有任何了解,只知道中华牌香烟比较高档,所以才会购买中华香烟。 随后李女士一行人提着大包小包的礼物来到亲家家中,当天李女士与亲家不仅将结婚时的彩礼定了下来,更是将婚礼中的许多细节都敲定,整个过程和谐、安详,临别时亲家公还不忘将李女士一家人送到小区门口。 原本以为送礼的事情到此为止,可是却没想到事情刚刚过去一周,准儿媳便带着四条香烟找上门来,准儿媳表示:父亲抽烟多年,对香烟也颇具研究,经过父亲的鉴定,这四条香烟均系赝品,不过好在儿媳妇并未有埋怨的意思,而是表明父母的态度,认为李女士一定是花费了真品的价钱,但是却购买到了假品。 虽然未来儿媳一家并未埋怨,但是李女士却为此感到愧疚不已,在李女士看来,如此重要的场合下,自己却拿着四条假烟上门,这幸亏是亲家公善解人意,如果是换作某些过于敏感的人,说不定这桩婚事都会因为四条香烟而搅黄。 生气之余,李女士带着这四条假香烟气势汹汹的来到当初购买时的小卖铺,面对着李女士的质问,店员声称李女士不懂行、分不清真假香烟,并坚称这四条香烟是真品,可李女士则坚信亲家公一定不会欺骗自己。 为此双方争论不休,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得拨通报警电话,请求警方的帮助,警方虽然来到现场,但警察也并非鉴定香烟的专业人士,为了弄清楚真假,警方随即又带着香烟来到烟草部门鉴别,最终的鉴定结果该四条香烟均系假货。 面对着这一结果,店员的话语更是令人感到意外,眼看着蒙混过关不成,店员竟然开始以香烟并非在此购买为由推脱,这可气坏了李女士,明明有转账记录、支付记录,店员却死活不承认香烟是在此地购买。 眼看着事情越闹越大,警方只好建议李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为了心中的那一口恶气,最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卖铺告上法庭,并要求其退还购买香烟的28000元费用,并承担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小卖铺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该如何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小卖铺作为商品的提供方,理应对商品的真假、质量等严格把关,如果因为小卖铺的问题导致消费者买到假货,那小卖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赔偿价款为消费商品价款,或是接受服务的三倍费用,也就是说,小卖铺需赔偿李女士8400元。 2.李女士如何证明香烟系小卖铺所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既然李女士主张香烟是从小卖铺所买,那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做证自己的观点,不过在法庭上,李女士提供了购买时的支付记录,但小卖铺却并不认可,小卖铺认为:李女士是在自己店里买了4条香烟不假,可目前事情已经过去多日,谁也无法断定这四条香烟是否经过调包。 3.最终判决结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不过根据高度概括性原则,李女士并不抽烟,再加上法院要求小卖铺老板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时,其也不愿提供,而且香烟的进货渠道小卖铺老板也是一问三不知,种种因素基本上都能证明这四条香烟系李女士从该商店购买。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小卖铺应该归还李女士购买香烟时花费的2700元,并承担本次所有的诉讼费用。#新手帮扶计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