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生一件卖假烟拒赔的案件:李大爷(化名)在某商店花 645 买了条中华烟,回到家才知道是假货,找店主退货,并索赔,没想到老板竟然说,烟不是他店里买的,拒绝赔偿。那法院是如何判的呢?让我们来看一看。 01 案情回顾 李大爷习惯了抽烟,一天起床后发现家里的香烟抽完了。就溜达到了小区外面的一家商店,询问店主是否有软中华,他要买一条。 店主一听是软中华,连忙说有,有,你等一下。然后在李大爷眨眼的间隙,店主就从柜台下面取出了一条软中华,递给了李大爷,并给李大爷说优惠 5 元,付 645 就行。 李大爷听到这话,心里乐开了花,扫了一眼,写着中华两字,毫不犹豫地付给店主645元。然后,就拿着烟赶紧回家去了,因为出来的急没有带打火机。 李大爷回家后,找了个打火机,抽出一支烟点上,望着阳台上洒落的阳光,大大吸了一口,哪只呛得他眼泪都流出来了。李大爷顿时意识到,自己是买到假烟了。 于是,拿着烟,气冲冲的去到了刚才买烟的商店,要店主退还烟钱645元,并给他三倍赔偿,不然就举报。 店主一听立刻说道:“你是不是从别的地方弄来的假烟,想要讹诈我?”三倍的赔偿,做梦去吧。 李大爷气不过,就打了烟草局的举报电话,不一会儿执法人员赶到了。他们检查了一下李大爷手里的软中华,又看了看店里的烟,发现都是假烟。就当场对店家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李大爷看到都行政处罚了,然后再向店主提出索赔,然而,店主并没有承认李大爷的烟是从他那里买来的。李大爷不情不愿的走了,他不甘心,于是过了几天,把店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大爷出示了他的转账记录,付款时间,以及烟草局的假烟鉴定书。可是,面对这样的铁证,店主却坚持认为李大爷根本就没来过店里。 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定的呢? 02 案情分析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李大爷在店主这里买烟这件事,在法律上能不能成为事实。 在解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一个概念——高度盖然性。在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就是根据事情发展的概率来进行判断的一种方法。 在本案中,虽然店主店里的监控坏了,但李大爷提供的烟草局的假烟鉴定书,对店主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付款记录,付款时间,再加上李大爷举报电话时间就是在事发时间点附近。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李大爷手里的假烟就是来自被告人店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以在本案的宣判中,法院认定,店老板应该把李大爷的香烟钱退给他645元,并按照李大爷的要求,进行三倍赔偿,即赔偿李大爷 1935 元。 从本案中,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该要明白,当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有存在欺诈,我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进行赔偿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