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某采用电话订货、物流发货的方式,从上线“小张”处陆续购买100余箱不同品牌假烟,向李某等人销售,合计52300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3年1月9日,某地烟草专卖局与公安局联合执法,在被告人胡某家中及其轿车内,依法扣押假烟合计2869.5条,货值金额合计185509元。胡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378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假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曾因销售假烟被判处刑罚,现再次非法经营假烟,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胡某无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数额达23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胡某无证销售假烟,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刑法理论,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的,应当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5万元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非法经营罪处罚重于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无证销售假烟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 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