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为给儿子提亲,从一超市买了6条中华,作为礼品赠送亲家,谁料没几天,亲家就反馈说是其中有4条假烟。女子老脸一红,拿回香烟直奔超市讨说法,后见超市不仅否认是自己销售的,还表示“香烟系特殊商品,离柜概不负责”,一气之下报警,未果的情况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三。法院怎么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据悉,朱女士为给儿子提亲,在姐姐的陪同下在一超市以700元一条的价格购买了4条“中华”牌香烟。 因为不懂烟,购买过程中,朱女士还特地告诉店员自己是送人的,要求店员扫描香烟外包装上的验证码以验明真伪。后见店员说扫描机器故障无法使用,又让店员将香烟条形码记录在发票上。 店员一再表示没必要,保证不会售卖假烟。朱女士想着这么大一个超市确实也没必要坑人。于是也就没坚持,付完钱,拿着香烟和姐姐离开。 次日,因为家里人说,4条香烟听起来不吉利,朱女士又跑到超市以同样的价格拿了2条。 可令朱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给儿子办完事后,没几天,亲家就反馈其中有4条是假烟。 虽然亲家并没有因此发脾气,但是朱女士还是觉得尴尬不已,后让儿子从亲家拿回4条假烟,直奔超市讨说法。 朱女士称,超市店员起初承认4条香烟均是自己销售,只是否认是假烟,声称可以鉴定,但是拒绝陪同。 其与超市协商未果报警,民警现场将涉案4条香烟封存,后送检确系为假烟。 随后不久,她又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在市场监督部门的调解下,超市起初答应解决,后又反悔拒不调解,她无奈之下才提起诉讼。 朱女士认为,超市向其售卖假烟的行为属于欺诈,超市理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其退还涉案4条香烟的货款2800元,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 而面对朱女士的控诉,超市则辩称: 第一、朱女士确实从超市购买了6条香烟,但是将香烟赠与他人且时隔多日后才向被告提出异议,无法证明涉案香烟系超市所售。 第二、超市所售香烟均来自正规烟草公司,外包装印有防伪追溯码,但是朱女士提供的香烟并无该追溯码,足见并非超市所售。 第三、超市从来没有承认涉案香烟是超市所出售。 第四、香烟系特殊商品,“离柜概不负责”属行业惯例,也无向消费者当场验证香烟真伪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提供鉴定机构信息建议朱女士前去鉴定,是因为朱女士坚称该香烟是假烟。 第五、超市香烟柜台安装有监控录像,但保存期限只有一个月,故无法提供向超市出售香烟以及事后双方在店内交涉过程的监控录像。 第六,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烟草专卖部门曾至超市处香烟柜台抽查,结果并无售卖假烟的事实。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朱女士与超市对涉案香烟为假烟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在于涉案4条香烟是否系超市所售? 法院认为,朱女子作为消费者,已经提供了发票、商品实物以及检测、报警、投诉等凭据,其所提供的在案证据系其作为买受人在正常购物状态下能够取得并提供的证据。 这种情况仍然让朱女子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证明涉案香烟系从超市购买,既在客观上难以实现,亦有失公允。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朱女士首次到超市交涉的时间系在购买香烟数日之后,既然超市安装了监控,按照常理来说,应妥善保管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现如今却以未保存监控录像否认曾向朱女士承认过涉案香烟是其销售,令人难以信服。 其次,法院认为,超市辩称涉案4条香烟从外包装是否具备验证码即可识别是否为超市所售,故在双方第一次交涉时,超市足以当场确认该香烟是否系其所售。超市表示“香烟离柜概不负责”,故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在面对该售后纠纷时首先会验明香烟来源。因此,若超市明知或应知原告当日所持香烟并非其所售,则不会再建议朱女士去鉴定香烟真伪。 再次,法院认为,根据一般惯例,在购买高档香烟时为防止售假买假,经营者可通过当场验证防伪措施、在发票记明验证码等途径来防止此类纠纷。 具体到本案,超市相较于并无抽烟习惯的女性买受者朱女士而言,显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但却并未采取任何此类防范措施,事后也未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而从公平角度而言,交易风险的最终负担应与该风险防控能力相适应。 综上,法院认为,朱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朱女士在购买香烟前后的一系列行为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合理表现,较超市的辩称更具备可信度。 故而法院审理本案后,支持了朱女士的全部诉求,判令超市退一赔三。 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时指出,超市所称其所售香烟配送及监管均有严格流程,且相关部门检查结果说明其不存在售假之行为,均属于间接证据,依法驳回了超市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责任编辑:admin) |